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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有沒有規定期限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2.4W

刑事申訴沒有時間的限定性,即刑事訴訟法對申訴人進行刑事申訴並沒有規定期限,不管一個案件經過處理後經過多長時間,申訴人均可以提出刑事申訴,且只要刑事申訴是人民檢察院管轄範圍內的,人民檢察院就應當受理,不得以超過申訴期限爲由不予受理。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五百九十九條
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爲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審程序審判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爲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的,由派員出席法庭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刑事申訴有沒有規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