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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期限詢問被害人瞭解哪些內容?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3.12W

審查起訴期限詢問被害人瞭解哪些內容?

一、審查起訴期限詢問被害人瞭解哪些內容?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意見。對於無法直接聽取被害人意見的,可以通知被害人提出書面意見,在指定期限內未提出意見的,應當記錄在案。辦案人員直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透過詢問被害人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覈實其他證據;二是聽取被害人關於案件處理的意見以及對懲罰犯罪的要求,告知被害人有權就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物質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直接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有困難的,可以通知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在指定期限內未提出的,應當記錄在案。因此,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委託人的意見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必須程序,對相關口頭意見應記錄在案,對相關書面意見應當附卷。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綜上所述,在審查起訴環節,檢察院主要弄清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是否達到起訴要求。爲更好的瞭解案件並聽取被害人及家屬對案件的看法,檢察院可以對其詢問。除了聽取被害人陳述,檢察院還應該找代理人瞭解意見,聽取被害人意見應該是直接面對面交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