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刑事辯護偵查存在問題主要有哪些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84W

刑事辯護偵查存在問題主要有哪些

一、刑事辯護偵查存在問題主要有哪些?

(一)法定偵查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辦案人員不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根據刑訴法第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1個月或3至5個月。但在實踐中,有些偵查人員對於不能按期偵查終結的案件,不按法律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期限,而是自行決定延期偵查。

(二)不及時變更刑事強制措施,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刑訴法第八十六條和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分別不同情況在拘留後的3日、7日、30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應自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實踐中,有的一般案件,從拘留至逮捕決定作出之日的拘留期限竟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30日。而且在案件不能按期偵查終結時,也不依法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經常是超期羈押、一捕到底,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二、辯護權的內容

第一、辯護權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4)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5)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爲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7)迴避申請權。爲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第二、辯護的種類和方式

刑事辯護一般分爲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爲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於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爲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並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委託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透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託合同,由他人爲自己作辯護。這裏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託辯護相對於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爲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爲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爲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爲其辯護。

第三、辯護人及辯護人的範圍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權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還可以由其他人協助行使,即辯護人行使。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或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辯護人制度的設立彌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能力的缺陷;彌補了國家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保障的不足;促進了訴訟公正的實現,並在社會中發揮着示範功能,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在中國辯護人的範圍較廣泛: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都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第四、辯護人的責任

辯護人應該承擔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第五、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爲保證辯護人能充分執行辯護職能,履行辯護職責,法律賦予辯護人一系列訴訟權利。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閱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司法文書獲取權、獲得通知權、質詢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及其他權利。辯護人在享有上訴訴訟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下列訴訟義務: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保密義務;正當執業的義務;遵守法庭規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等義務。

刑事案件開始立案偵查之後,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透過後期的調查取證,發現案件在偵查階段就存在着這些問題的話,在製作辯護意見書的時候,就一定要將偵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直截了當的提出來。這種根本就不符合程序法的偵查過程,理論上應該引起法官的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