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調解書(一審自訴案件用)
刑事調解書(一審自訴案件用)是調解書,一審自訴案件用。
形式調解書範本
法院訴訟文書樣式
××××人民法院 刑事調解書 (××××)×刑初字第××號 自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等)。 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等)。 自訴人×××控訴被告人×××……(寫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 審判員×××(或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已開庭的寫爲公開或不公開開庭 進行了審理)。 本院查明,……(概寫法院認定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寫明雙方對事實 沒有異議,或者基本上沒有意見的情況)。 在本院主持調解下,……(寫明被告人知罪認錯和雙方互相諒解的簡要情況)。 雙方當事人願意達成如下協議: ……(寫明協議條款)。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覈對無異 書記員 ×××
二、刑事調解書可以反悔嗎
刑事調解書不可以反悔
一般刑事案件,公訴人是原告,法院不能調解公訴人與被告人的爭議。所以說,刑事案件不能調解。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被害人是原告,法院可以就民事爭議部分進行調解。被害人得到滿意的賠償,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了,檢察院還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這時,法院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但不能因爲被害人要求而判被告人無罪。
少數刑事案件是可以自訴的,自訴案件的原告是自訴人,法院可以進行調解。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自訴案件調解的目的是促使自訴人對被告人達成諒解,自訴人諒解了被告人的行爲,法院則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訴人可以撤訴結案,法院也可以出具調解書結案。無論自訴人撤訴或者法院出具調解書,被告人即被認爲無罪,自訴人也不可以再次起訴。
自訴案件的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沒有證據證明的事不能調解。如自訴人訴被告人侵佔自己的房子,被告人稱房子是從自訴人父親手中買的,有房產證爲證。這種情況只能駁回自訴人的起訴,而不能調解。
自訴案件的調解必須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不能容忍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如妻子自訴丈夫重婚,丈夫必須承認錯誤,保證與第三者斷絕不正當關係,纔可以進行調解。
自訴案件都是輕微的刑事案件,自訴人與被告人往往有親屬關係、鄰里關係、同學關係、同事關係。促使雙方和解,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刑事調解書我們可以簡單的理解爲調解事務的一個合同,雙方是在平等自願的條件下籤署的,所以簽署之後立即生效並且不能夠後悔。刑事調解書一般出現在自訴案件當中,自訴案件則是需要自己起訴的案件,屬於民不舉官不究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