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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發還條款是什麼?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2W

刑訴法發還條款是什麼?

一、刑訴法發還條款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關於刑事訴訟法:

1、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

3、其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係,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

4、它是公法的一種,包含法院、檢察官、警察的犯罪追訴程序。

5、一般採取法治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原則,並且保障被告的聽審權、對質詰問權。

刑法關係:

1、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係是程序法和實體法的關係,刑事訴訟法屬於程序法,刑法屬於實體法。刑法規定了犯罪與刑罰的問題,是刑事實體法。

2、刑事訴訟法則是規定追訴犯罪的程序、追訴機關、審判機關的權力範圍、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以及相互的法律關係,是刑事程序法。

3、程序法是爲實體法的實現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獨立的品格。刑事訴訟法規範涉及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的分配關係,直接關係到公民的自由、財產等各項權利的實現程度。

4、伴隨着訴訟民主化的發展歷程,刑事訴訟程序發生的變化更大,承擔不同訴訟職能的國家機關之間也存在職責分配的變化。

刑訴法是對刑事訴訟中的一些事項作出了明確的相關規定。在案件中往往會對當事人的一些物品、郵件、資料、電子產品進行扣押檢查。但是如果在檢查完之後發現和案件無關的話,公安機關必須向該物品發還給當事人,三日內必須發還,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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