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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的訴訟義務都包括哪些?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2.2W

一、辯護人的訴訟義務都包括哪些?

辯護人的訴訟義務都包括哪些?

辯護人的訴訟義務都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1、爲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義務辯護人應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依法幫助其行使有關法律訴訟權利;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出庭參加訴訟,提出辯護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依法行使辯護權,維護正常訴訟秩序的義務辯護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辯護權;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爲,對上述行爲,我院將視情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有哪些?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

2、會見通信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面和通信。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

3、調查取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則沒有這項權利。

4、提出辯護意見權。《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爲委託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即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有權對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8、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9、拒絕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另一種拒絕辯護是指辯護人具有法定理由不再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行爲。《律師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

11、辯護人在合法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已經被司法機關介入處理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自己或者是其親屬,在發現公安機關已經開始偵查案件之後,都是可以聘請律師等有資質的人,來擔任辯護人的,一旦受理辯護,辯護人就需要履行做無罪、罪輕辯護等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