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監督的範圍包括:①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②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案件;③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立案偵查而不報請立案偵查的案件。【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