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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罪新規定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12W

枉法裁判罪新規定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一、枉法裁判罪新規定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行爲人貪贓枉法而實施本罪行爲或者爲達到枉法裁判的目的進行暴力取證、指使賄買證人提供僞證的,又會觸犯他罪如暴力取證罪、妨害作證罪等,這時屬於牽連犯罪,應以構成的重罪從重處罰,不實行並罰。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枉法裁判罪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爲。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爲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三、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爲。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爲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僞造、蒐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僞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序,壓制甚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枉法裁判們必須發生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這裏是廣義的概念。凡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審判,均爲民事審判。枉法裁判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枉法裁判的行爲,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僅屬違法違紀行爲,應以行政紀律手段處理。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僞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僞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些犯罪人員爲了不受法律的處罰,利用他人獲利的心理,讓其提供僞證,是的案件的申請能得到有利進行。但是這種枉法裁判的行爲是一種不公平不公正的行爲,其嚴重危害了受害人的權利,按照法律規定,將受到嚴厲的法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