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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爲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6W

一、危害行爲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危害行爲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首先,危害行爲是人的身體活動或動作,包括消極活動與積極活動。這是危害行爲的客觀要素。由於危害行爲是人的身體活動,因此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爲之外,隨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危害行爲是客觀的、外在的現象,它能改變客觀世界,侵犯法益;思想是主觀的、內在的東西,其本身不可能具有行爲的功能。在通常情況下,容易區分行爲與思想,難以區分的是有關言論的場合。

其次,危害行爲是基於人的意識而實施的,或者說是意識的外在表現,這是危害行爲的主觀要素。這裏的意識是指一般意義上的意識,即在判斷身體活動是否屬於客觀要件的行爲時,只要考察該身體活動是否出於一般意義的意識即可。至於故意、過失與犯罪目的等,則不是作爲客觀要件要素的“危害行爲”的內容。由於危害行爲是意識的產物與表現,所以無意識舉動被排除在危害行爲之外,因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最後,危害行爲必須是客觀上侵犯法益的行爲,這是危害行爲的實質要素。立法者在確定什麼行爲危害社會時,是從本質上考察行爲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的程度;司法工作人員在確定什麼行爲危害社會時,是從法律上考察行爲是否違反法律以及違反的程度。由於法益侵犯性是危害行爲的實質要素,故沒有侵犯法益的行爲被排除在危害行爲之外,因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行爲,是保護(較大)法益的行爲,因而不可能是危害行爲。

二、危害行爲的表現形式

(一)作爲

作爲,即積極的行爲,是指以積極的身體舉止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爲。作爲是危害行爲的主要形式,在我國刑法中,絕大部分犯罪一般情況下通常以作爲的形式實施,如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等;許多犯罪只能以作爲形式實施,如搶劫罪、盜竊罪、強姦罪等。刑法意義上的作爲一般並不僅指一個單獨的舉動,而通常是由人的一系列舉動所組成。如搶劫行爲由接近被害人、實施暴力或威脅、劫取財物等動作組成。作爲不僅反映利用自己身體實施的積極舉動,還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質工具、利用動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實施的舉動。如教唆幼童偷竊他人財物、使用劇毒物殺人、訓練惡狗咬人、決水破壞農田等。

(二)不作爲

不作爲,即消極的行爲,是指不實施其依法有義務實施的行爲。在我國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爲構成,如遺棄罪,這種犯罪稱爲純正不作爲犯;還有的犯罪雖然通常情況下由作爲形式實施,但也可以由不作爲形式實施,這種情況下構成的犯罪稱爲不純正不作爲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爲犯並不是指行爲人沒有實施任何積極的舉動,而只是指行爲人沒有實施法律要求其實施的積極舉動。因此,行爲人透過實施一些積極的舉動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義務時,並不影響不作爲犯的構成。如行爲人把年幼子女帶至深山老林然後予以拋棄以逃避撫養義務,這仍屬於不作爲犯而非作爲犯。

對於危害行爲的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危害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相關事項並不相同,但只要存在危害的行爲,就是可以認定爲危害會造成他人嚴重的權益損害,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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