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犯罪要求實際造成了重大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害,然後纔會根據交警部門劃分的事故責任,對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因此,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從來都是大家想要了解的內容,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爲您介紹吧。
(一)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30萬元至60萬元、60萬元至10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在對交通肇事罪進行處罰的時候,需要結合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劃分,同時還要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害程度選擇適當的量刑幅度。這樣才能做到刑法上規定的罪刑相適應。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