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活動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一)》(公安部公通字2008第36號):透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透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透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