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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71W

集資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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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對公民財產所有權的侵犯,同時要求必須達到了數額較大標準的,才能以此罪定罪處罰。而實踐中瞭解清楚集資詐騙罪的認定標準也是很重要的,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爲你介紹這方面的內容。

一、集資詐騙罪的認定標準

關於集資詐騙罪的認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司法實踐中,行爲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爲屬於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二)集資是透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所謂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的資金的行爲。在實踐中,犯罪分子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爲主要是利用公衆缺乏投資知識、盲目進行投資的心理,鑽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紛繁複雜、投資法制不健全的空子進行的。

如有的行爲人謊稱其集資得到政府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有時甚至僞造有關批件,以騙取社會公衆信任;有的大肆登載虛假廣告,引起社會公衆投資盈利心理;有的打着舉辦集體企業或發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優厚的紅利爲誘餌;有的虛構實際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企業計劃。只要行爲人採用了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法進行集資的,均屬於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爲。

(三)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二、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一)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後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爲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爲並獲取其錢財。

(二)客觀行爲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爲,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爲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本罪與詐騙罪而言,本罪行爲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本罪定罪科刑。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清楚集資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吧,實踐中光有集資詐騙的行爲還不夠,還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行,至於這個數額較大具體是如何規定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伊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