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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釋《刑法》中的純正不作爲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48W

一、如何解釋《刑法》中的純正不作爲

如何解釋《刑法》中的純正不作爲

純正不作爲,是不作爲的一種形式。指由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內容的不作爲。不一定造成具體的損害結果,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不作爲,犯罪即告成立。其又名真正不作爲犯,是與不純正不作爲犯相對的,只能以不作爲的行爲形式構成的犯罪。

作爲義務

在非純正不作爲犯理論中歷來被認爲具有重要的地位,看作是不作爲犯的構成要素的兩要素之一。

義務的來源有四個:

1、職務要求的義務;

2、法定的義務;

3、法律行爲引起的義務;

4、先行爲造成的義務。

作爲義務在非純正不作爲犯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考察罪與非罪的關鍵。前三種義務比較好判斷(要注意法定義務並非僅僅是刑法規定的義務,還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規章的規定),難以判斷的主要的就是第四種——先行爲造成的義務。

行爲人如果有救助的義務而不救助,造成他人死亡的,就可能負刑事責任,否則就不負責任。如同樣是行爲人追打他人,導致他人跳河逃跑,結果被水淹死的情形,如果行爲人非法侵害他人,其追打行爲具有違法性,行爲人就應當負有救助的義務,如果被害人有過錯,如盜竊他人財物或傷害他人而引發追捕,行爲人的行爲具有正當性,行爲就沒有救助義務。同樣,司機在高速公路上放任乘客下車,從而造成乘客死亡的行爲也應當看作違背了自己的義務。總之,這裏需要考察的是行爲人先行爲的性質問題。

二、不純正不作爲和純正不作爲的區別

不純正不作爲,屬於犯罪客觀方面,其相對於純正不作爲。在《刑法》中,由不作爲的行爲形式實現的犯罪有兩種類型:

純正不作爲犯一種是刑法規定只能由不作爲的形式實現的犯罪,這種情形叫作純正(真正)不作爲犯,如我國刑法規定的遺棄罪即屬此類。不純正不作爲犯另一種是既可以由作爲實現,也可以由不作爲實現,行爲人實際上以不作爲形式實現的犯罪,這種情形叫作不純正不作爲犯,如以不作爲形式實現的故意殺人罪即屬此類。

純正不作爲是不用義務來完成犯罪,這裏要注意區分不作爲和作爲,其實就是義務的問題。在社會上人的類型有很多,有些人心地善良,有些人冷漠,有些人惡毒,但不管是那種人,只要碰到了人性道德的底線,也就是法律就會遭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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