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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認罪法庭可以給判刑嗎?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36W

被告人不認罪法庭可以給判刑嗎?

在過去的司法審判中將被告人的口供定位爲定罪的關鍵證據,甚至在沒有被告人認罪的情況下就沒有辦法作出合理合法的判決,這也就導致了許多案件的被告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處罰,雖然如今法律有所改變也仍有很多人還這麼認爲。那麼,被告人不認罪法庭可以給判刑嗎?

一、被告人不認罪法庭可以給判刑嗎?

如沒有口供但其他證據充分的仍可定罪;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是否構成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說了算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有證據,經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法律知識連結】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因此,即使沒有口供,如果有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的,同樣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法條解讀:

刑事訴訟法第46條中的“只有被告人供述”,僅指甲(或丙、丁等)承認自己犯罪或有被指控的事實存在,即“供述”;“沒有被告人的供述”,則指甲(或丙、丁等)說明自己罪輕或無罪的辯解,甚至對他人罪行的檢舉揭發。這裏不能將“供述”擴大解釋爲“口供”。因此,把這一點搞清楚,“被告人”的範圍有多大則不言自明瞭。現在反過來再看第5種情形,就可以發現甲、丙、丁三被告人所供認的罪行均關乎自身,亦未相互糾纏,是清一色的“被告人供述”,此時如無其他證據,他們的供述無法得到查證屬實,當然不能認定甲動手打人這一情節。可見,無論是被告人的供述,還是辯解和攀供,它們都處於同一的證據地位,具有相同的特性,儘管出自數個被告人之口,但對其互證力不應期望過高,即“不輕信口供”,一般情況下,一定要慎之又慎,尤其是在被害人死亡未留下任何陳述,即死無對證的情況下,更不能輕易用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互證其罪。而要把着力點應放在口供外的其他證據補強上,放在調查研究上,要“淡化”口供。這既是口供自身特徵的內在要求,也是保障人權,杜絕刑訊逼供,促使司法人員提高辦案水平特別是偵察水平的大勢所趨。

被告人不認罪法庭可以給判刑嗎?綜上所述,法律爲了讓那些作了違法行爲的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就規定了法院可以在其他客觀證據非常充分並且足以認定其犯罪事實的前提下對被告作出定罪判決,所以那些自認爲不承認犯罪就沒有任何處罰的被告勢必會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