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敲詐勒索和詐騙罪有什麼分別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08W

一、敲詐勒索和詐騙罪有什麼分別

敲詐勒索和詐騙罪有什麼分別

1、客體不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詐騙罪的犯罪客體比較單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表現爲以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被害人因被迫交付財物;詐騙罪表現爲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詐手段,使被害人受矇蔽而自願的交付財物。

3、受害人交出財物的主觀狀態不同:詐騙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騙後“自願”交出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財物。

4、立案標準不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爲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爲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爲二十萬元以上;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爲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爲二萬元以上。

5、刑期不同:詐騙罪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敲詐勒索罪最高刑期爲10年有期徒刑。

二、敲詐勒索和強迫交易的區別

敲詐勒索和強迫交易罪在行爲方式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但二者之間有嚴格區別:

1、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爲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爲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範圍,此其一。其二,本罪行爲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爲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爲人則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爲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爲主觀上是爲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爲人主觀上則是爲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4、主體不同。強迫交易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都是侵犯財產的犯罪。二者侵犯的客體相同,主觀方面的故意的內容也是一致的,都是想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可以看出兩罪的結構很相似,二者的區別就在於敲詐勒索罪中,行爲人是主要因爲恐懼而被迫交付財產,在詐騙罪中,行爲人主要是由於陷入了錯誤認識而自願交付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