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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致輕傷以上能認定爲過失犯罪嗎?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04W

一、打人致輕傷以上能認定爲過失犯罪嗎?

打人致輕傷以上能認定爲過失犯罪嗎?

打人致輕傷以上不能認定爲過失犯罪,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打人是屬於故意傷害的行爲,打人造成被打者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屬於故意犯罪而不是過失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過失犯罪構成條件是什麼?

第一是犯罪主體,是主觀上有罪過的、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犯罪行爲、發生了犯罪結果的自然人或者單位。犯罪主體主觀上的心理態度,既可能是過失心理態度,也可能是故意心理態度。

第二是犯罪行爲,是犯罪主體在主觀罪過支配下實施了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爲。這種犯罪行爲,包括疏忽大意犯罪行爲和過於自信犯罪行爲,這種犯罪行爲對犯罪結果的發生起着決定性的直接的作用,犯罪主體對犯罪行爲既可以是過失的心理態度,也可能是故意的心理態度。

第三是犯罪結果,是犯罪主體實施的犯罪行爲所發生的危害社會的犯罪結果。這種犯罪結果必須是實際發生的嚴重侵犯了刑法保護的社會關係的直接或主要的犯罪結果,既包括物質結果,也包括非物質結果。犯罪主體對發生的這種犯罪結果是過失的心理態度。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行爲,纔可以構成過失犯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件條件的行爲都不能構成過失犯罪。

故意毆打他人,導致他人輕傷以上的後果,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具體的刑事責任就是判處三年期的有期徒刑。並且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屬於故意傷害類型案件,並不是過失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