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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是否有未遂?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23W

一、持有型犯罪是否有未遂?

持有型犯罪是否有未遂?

持有型犯罪有未遂的情況,根據刑法法條的規定,將持有型犯罪分爲真正的持有型犯罪和不真正的持有型犯罪。其區分的標準在於對“非法持有”的解釋方式上。一般而言,在真正的持有型犯罪中,持有對象的本身就具有特殊性,“非法持有”的情形很容易分辨出來:

一種情況是持有的對象存在本身就很難是合法行爲的產物,例如假幣、僞造的發票、僞造的信用卡。既然是出於“僞造”,那麼該物品的存在就意味着是一種違法行爲,因此對其的持有也只能是“非法持有”;

另一種情況則是持有的對象是在國家嚴格管控之下的,例如毒品、槍支、彈藥。在這種情況下,爲了最大程度地保護法益,對相關物品的管控採取的是“法無明文允許即禁止”的方式,即除了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持有以外,其他的都是非法持有。

例如在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中,最高人民法院對“非法持有”的解釋是,“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爲”,對“私藏”的解釋是“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以後,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爲”,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也明確了能夠合法持有槍支、彈藥的個人、機關以及團體。只要不符合該規定,即“非法持有”。正是在這兩種真正的持有型犯罪情況下,“非法持有”一目瞭然,刑法條文或者司法解釋在入罪門檻的規定上也選擇了單純的數額入罪,即只要達到一定的數額即構成犯罪。

二、其它情況

“非法持有”並不意味着依附於犯罪的持有,還有依附於一般違法行爲的持有,具體來說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第一種是不能查明持有所依附的行爲是犯罪還是一般違法,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只能推定與之相關聯的是一般的違法。例如,行爲人對毒品的持有到底是爲了販賣還是爲了自己吸食,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行爲人的持有是爲了販賣,那麼就只能認爲行爲人對毒品的持有是爲了自己吸食。

第二種則是能夠確定持有所依附的行爲就是一般違法行爲,如行爲人獲得毒品的途徑是撿拾,並且只是爲了收藏。按照上文的論述,在理論上,這種依附於一般違法行爲的持有也不應當被認爲是犯罪。但是根據相關法律,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應當判處行爲人非法持有毒品罪。顯然,在真正的持有型犯罪中,犯罪圈的劃定是相對擴大的。

以上就是持有型犯罪訴訟案件在犯罪未遂或者既遂的認定中的相關情況,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對持有型犯罪情況不能認定的,可以根據辯護律師的相關認定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在法律適用中出現錯誤,導致審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