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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認定? | 故意傷害致死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22W

故意傷害致死,該如何認定?

我們知道,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如果是故意傷害他人致死的情形,又應該如何來認定了?本站小編下文講解故意傷害致死該如何認定,詳情請看下文。

一、故意傷害致死,該如何認定

我國《刑罰》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因此,故意傷害致死,是按照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進行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是如何認定的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它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爲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爲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爲是爲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爲積極的作爲,亦可以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爲,就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爲爲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爲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因此,故意傷害他人致死是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並不單獨構成其他犯罪,還是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但是,故意傷害他人致死的行爲非常的殘忍,有可能會判處死刑。要是你處於相關法律糾紛中,建議你透過本站網站委託律師來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