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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婦女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22W

猥褻婦女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小編相信現在,基本上大多數人對於強姦或者是猥褻的這種違法犯罪活動,都是勇於揭發和舉報的。畢竟犯罪嫌疑人對自己實施猥褻的話,肯定在心理上和生理上都會留下嚴重的創傷,在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的時候,也是有着相應的立案標準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猥褻婦女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猥褻婦女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爲。

首先,主觀方面行爲人猥褻、侮辱婦女具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本質特徵。違背婦女意志,即未經婦女真實同意。如果婦女對於行爲人的行爲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婦女同意行爲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採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婦女的行爲。

其次,行爲人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爲。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如何對猥褻兒童罪進行認定

猥褻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性刺激或滿足性慾爲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爲,一般表現爲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爲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雞姦外,對於前四種行爲判斷行爲人主觀動機尤爲重要,如蔡某猥褻案中,其在摟抱女學生時,主觀上表現爲耍酒瘋,很難認定其主觀上就是爲尋求性刺激或者滿足性慾,況且其也只是對被害人隔着衣服進行摟抱,情節較爲輕微,故此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改由其他處罰。行爲人如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動機而實施撫摸、摟抱、親吻等較爲普遍的行爲,其本身不具違法性而無法律介入之必要。

根據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些猥褻兒童行爲透過治安處罰即可達到懲戒效果。這就表明並非一切猥褻兒童的行爲都要受到刑事處罰,這是制定刑事處罰標準的前提;其次從中國刑法對猥褻兒童行爲的處罰規定(雖然還不夠完善)來看無疑是強調從重打擊的,這也就要求我們在制定標準時要從嚴把握,不宜將納入治安處罰的猥褻兒童行爲範圍放得過寬;再次從實際情況看,猥褻兒童行爲多發生在思想意識相對落後的農村地區和社會基層,猥褻兒童的行爲往往不僅給被害兒童造成了身心傷害,同時也對被害兒童的近親屬帶來較大痛苦,因此在對猥褻兒童行爲進行處理時,也要將此現實狀況一併考慮。

由此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並結合司法實踐,建議凡具有以下猥褻兒童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一年內猥褻兒童兩次以上或一次猥褻兒童兩名以上的;

(二)採取暴力、脅迫或以之相威脅等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

(三)猥褻兒童致使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損傷的;

(四)猥褻兒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兒童近親屬精神錯亂或自殺的等等。

其實針對猥褻婦女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從兩點區分,第一點就是其行爲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第二種就是採用了一些脅迫的方式,對行爲人實施了猥褻,侮辱。只要構成了這兩點,一般公安機關都會立案偵查。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