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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區分民間收養和拐賣兒童?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1W

一、應如何區分民間收養和拐賣兒童?

應如何區分民間收養和拐賣兒童?

收養是合法的拐賣是非法的。收養兒童和拐賣兒童在法律上就產生了本質的區別,收養兒童是經過法律允許的,且收養兒童是需要經過重重手續認證的,因此收養兒童是有法律許可的,而拐賣兒童不僅沒有法律許可還屬於犯罪行爲。

1、合法性不同。收養兒童可以產生合法的收養關係,是法律允許的。拐賣兒童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2、結果不同。不是合法的收養關係,可以取消收養關係,收養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拐賣兒童是違法行爲,構成拐賣兒童罪。

3、收養兒童是民事上的法律關係,拐賣兒童則觸及刑法規定。

4、目的不同。收養兒童是爲了家庭的完整,而拐賣兒童是爲了奴役和使喚。

5、手段不同。收養兒童是經過正常手續辦理後,許可收養兒童。拐賣兒童是違法手段騙取兒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賣掉兒童。

二、收養兒童的條件

如果想要收養孩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爲: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年滿30週歲,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週歲;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私下抱養孩子,則往往不符合法定條件。儘管某某鎮人在“私下抱養孩子”時,必須事先經過雙方家庭尤其是孩子親生父母的同意,而作爲抱養方,一般多少會出一筆錢給予補償,但是它不符合法定程序。有些“私生子”,被孩子的未婚母親以這種形式送給別的家庭撫養,其行爲實質上已經構成了遺棄;收養這類孩子的家庭,則屬於非法收養無疑。不管從情感上來講這種行爲是多麼地你情我願,從法律上來講確屬“情有可原,罪無可綰”的情況。還有一種情況,是民俗中的過繼,古代叫“出祧”,爲使兄弟無子嗣者不致於“絕戶”,兄弟兒子多的可以送出一子過繼。這種情況,如果收養人已經有女兒,同樣超出民法典法定的範圍,所以也不被法律所承認。

假如全國性的DNA數據庫已經完備,人人都入庫有據可查,像這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非法收養,可以比較容易地甄別出來。但現實的情況是,如果每個收養家庭都說自己家的孩子是“合情合俗”抱來的,這世上還有拐賣兒童這個罪名嗎?所以說,非法收養與拐賣兒童只有一線之差,拐賣兒童如果可以披上“非法收養情有可原”的外衣,就能掩蓋其犯罪的事實。

綜上所述,收養兒童和拐賣兒童在法律上就有根本的區別了,收養兒童是要經過重重手續認證的,而手續的辦理背後就是法律的運作支撐,拐賣兒童是屬於黑色牟利的非法手段,且收養兒童是屬於民事關係,後者則是屬於違法的行爲,會受到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