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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未遂怎樣處理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43W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未遂怎樣處理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未遂怎樣處理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未遂處理方法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至於從輕或者減輕的幅度大小,則應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定。但對於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嚴重、人身危險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與既遂犯同等處罰,而不予從輕或者減輕。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立案標準

該罪的立案標準爲: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應該去哪報案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爲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行爲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爲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爲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爲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公安機關都可以管轄。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的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用於實施犯罪行爲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所以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未遂的處理方法爲:當犯罪嫌疑人因犯罪未遂的時候,法院可以依據既遂犯的標準對罪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罪犯的犯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性不大,法院可對其從輕處罰,但是罪犯的犯罪情節惡劣,可以對其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