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毀壞財物罪是自訴案件嗎?
不是,是公訴案件。公訴案件,是自訴案件的對稱,我國刑法規定的絕大部分都是公訴案件。我國刑法對自訴案件的分類如下: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故意毀壞財物不屬於上述的自訴案件,故而該罪是公訴案件。
二、自訴案件包括哪些?
告訴才處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如:
1、一般傷害案(情節輕微);
2、公然侮辱、誹謗案;
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5.重婚案;
6.破壞軍婚案;
7.虐待案
8.遺棄案等。
三、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罰和立案標準是什麼?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1》33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案【刑法275條】,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
2)、故意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
3)、糾集3人以上公然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嚴重情形的。
因此,如果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則參照上述標準會被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責任,如果不夠追究刑責的,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49條追究行政責任。
3、無論是追究刑事責任還是追究行政責任,都必須依法賠償受害人。
行爲人實施故意毀壞他人或者是社會公共財物的,如果是毀壞的財物的價值的數額較小的,一般不會被認定是犯罪,但是公安機關會對實施毀壞行爲的行爲人進行治安管理處罰,處十五天以下的拘留,並且,還會要求其對財物的所有權人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