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僞證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誰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01W

僞證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誰

像僞證罪、妨害作證罪等出現在訴訟過程中的犯罪,一般都是由特殊主體構成的,當然法律同時也規定,單位通常是不能作爲僞證罪或妨害作證罪的犯罪主體。那麼僞證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誰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僞證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誰

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僞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且僅限於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不包括單位。

二、構成僞證罪的行爲方式有哪些

構成僞證罪,主要有下面三方面行爲:

(一)毀滅、僞造證據;

毀滅、僞造證據,是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自己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證、物證以及其他證據予以毀滅,包括燒燬、丟棄、撕掉、塗抹等,使其不能再起到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作用;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自己製造假的書證、物證等,以隱瞞案件的真實情況,使犯罪人免予刑事追究或者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二)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

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是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策劃、指使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或者與當事人共謀毀滅、僞造證據,以及爲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提供幫助等。“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只要有上述三種行爲之一即可構成本罪。

“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包括兩種行爲:

1、以暴力、恐嚇等手段威脅證人或者以金錢、物質利益等好處誘使證人改變過去按照事實提供的證言;

2、以威脅、引誘手段指使他人爲案件作虛假證明,充當僞證的證人。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我國僞證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但同時要求強調了是不能包括單位的。要是你還想了解僞證罪量刑處罰方面的內容,可以直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