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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新罪補充移送審查起訴需要注意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7.49K

發現新罪補充移送審查起訴需要注意什麼?

發現新罪補充移送審查起訴需要注意什麼?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起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屬於檢察院管轄範圍內的自行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後,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作爲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及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經過審查,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登記表,對移送的《起訴意見書》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有遺漏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按照要求製作後移送或者在3日內補送。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採取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另案 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辦理。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爲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經過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及其證據體系、犯罪性質及其罪名進行審查覈實,並作出是否應當提起公訴的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一項最基本的準備工作,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手段。因此,它對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地提起公訴,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爲,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應該明確,審查起訴是“審查”和“起訴”兩個可以而且應該進行細分的訴訟階段。換言之,“審查”和“起訴”是兩個概念、兩件事,不是一回事,更加不是一個概念。而“審查”主要包括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的受理“審查”,和對偵查機關所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實、證據、涉嫌罪名進行實體性、實質性審查覈實之“審查”;“起訴”實際上是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部門對偵查機關所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實、證據、涉嫌罪名進行實體性、實質性審查覈實之“審查”之後依法作出的“起訴”與“不起訴”的合稱、概稱。

綜上所述,對於有些案件,會因爲證據不足而導致犯罪分子無罪,那麼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需及時蒐集證據,若有些證據蒐集的慢或者是延後,可以申請移送到審查階段來進行犯罪分子行爲的定罪,在移送時需要明確以上幾點,才能夠保證證據的移送是正規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