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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不作爲犯罪法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81W

一、刑法中不作爲犯罪法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中不作爲犯罪法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遺棄罪、不救治傷病軍人等罪名都是刑法中關於不作爲犯罪法條的規定,具體的規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絕履行的行爲。是指能夠有條件作爲,而拒絕履行作爲的行爲。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爲。

二、不作爲過失犯罪有哪些情形

1、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

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從而構成犯罪。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爲人對其行爲可能發生結果的認識能力而言。應當預見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認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斷,包括根據行爲人的年齡、工作職責、文化程度、知識水平、工作經驗、生活經驗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說粗心大意、忽略、忘記、沒想到等。如某汽車駕駛員,在倒車時違反操作規程,不事先鳴笛,也不注意觀察,結果將在車後玩耍的小孩軋死。作爲駕駛人員,其職責要求在倒車時必須先認真觀察,而該駕駛員由於疏忽大意,既不鳴笛,也沒有認真觀察,致使危害結果發生,應當負交通肇事罪的責任。

2、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

行爲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構成犯罪。這種過失,就行爲人的認識能力來說,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同時又忙着某種僥倖心理,輕信這種結果也許不會發生。還是以汽車駕駛員爲例,某駕駛員已經知道自己駕駛的汽車制動不靈,需要修理,但由於急於出車跑業務,並認爲自己的駕駛技術高超,出不了事,結果遇到緊急情況,將人撞死。作爲駕駛人員,汽車制動不靈,可能會造成事故,是應該預見到的,但該駕駛員自認爲技術高超,懷着僥倖心理,結果造成危害,應當負交通肇事罪的責任。

應該履行自己的責任,但是由於自己過分自信,或者是由於疏忽沒有做好防備工作,此時就有可能會構成不作爲犯罪。與行政法規中行政不作爲不同的是,刑事法律中的不作爲,犯罪主體更爲廣泛,只要其不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履行責任,此時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爲是不作爲犯罪。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