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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盜竊罪能刑事和解嗎?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72W

對於盜竊罪能刑事和解嗎?

一、對於盜竊罪能刑事和解嗎?

盜竊罪能刑事和解,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盜竊罪犯罪嫌疑人如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雙方自願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和解的,由司法機關主持和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二、盜竊罪故意的內容

(1)行爲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爲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佔有的財物。行爲人只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推知該物爲他人所有或佔有即可。至於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是誰,並不要求行爲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車,河中一羣暫時無人看管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爲人過失地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爲是自己的財物取走,在發現之後予以返還的,由於缺少故意的內容和非法佔有的意圖,不成立盜竊罪。

(2)對盜竊後果的預見。如進入銀行偷保險櫃,就意圖盜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財物。進入博物館就意圖偷文物。這樣的犯意,表明了盜竊犯意圖給社會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解釋》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爲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3)非法佔有不僅包括自己佔有,也包括爲第三者或集體佔有。對非法竊取並佔爲己有的財物,隨後又將其譭棄、贈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佔有的,系案犯對財物的處理問題,改變不了其非法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性質,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如果對某種財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無非法佔有的目的,用後準備歸還的,不能構成盜竊罪。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將這一情況作爲情節考慮。有一些偷汽車的案件即屬此種情況。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盜竊罪和解的具體豪俠和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辦理上,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有異議的或者對盜竊罪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