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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於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68W

一、刑法中關於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的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本罪與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界限。本罪與後罪在主體、主觀方面犯的客體等方面有相同或類似之處。

二者的區別是:

(1)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的主觀故意內容爲明知編造、傳播的是虛假恐怖資訊而仍決意爲之;後罪的主觀故意內容卻表現爲明知是虛假的危險物質而決意投放。

(2)行爲方式不同。前罪表現爲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故意傳播編造的恐怖資訊;後罪的行爲方式表現爲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爲虛假的恐怖資訊。後罪的對象則爲虛假的危險物質,等等。

行爲人如果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後,再編造成爲恐怖資訊傳播出去,後面的編造並傳播行爲乃爲前面的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的自然結果,屬事後不可罰行爲,應以後罪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但是,行爲人投放虛假危險物質之後,不是進行編造恐怖資訊或傳播,而是編造另外的虛假恐怖資訊或者傳播編造的另外虛假恐怖資訊,由於後行爲與前行爲並不存在必要的按一罪處罰的關係,兩者都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本罪與後罪實行並罰,不能以一罪論處。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的具體認定標準,對於不同的違法事實所認定的情節是不同的,法律上區分了情節一般和情節嚴重兩個情況來進行量刑,法律應當對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的後果調查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