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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罪概念和構成特徵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62W

1、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概念是什麼

拐賣婦女兒童罪概念和構成特徵是怎樣的?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以出賣爲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

2、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特徵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爲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爲內容的人格權。被害婦女、兒童被拐騙後,處於行爲人控制之下,處於被欺騙、任其擺佈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爲人將被害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至於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離子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後果,而非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對象爲婦女、兒童。“婦女”指14週歲以上的女性。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這裏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兒童”一般指14週歲以下的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

行爲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爲自己所控制的行爲。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並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係,花言巧語誇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對象、安置工作等爲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有的是以幫助照看爲名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騙走;有的則是以幫助引路、給零食等方法,將兒童拐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而且行爲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爲人以出賣爲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爲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爲人實施上述行爲並不是以出賣爲目的,例如,是爲了姦淫、收養、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本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爲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爲了與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關係,並不是爲出賣,而收買後,由於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爲人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本罪處罰。實踐中,拐賣婦女、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爲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爲目的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爲。如出於報復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爲。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爲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爲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爲。

婦女、兒童被拐賣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之中是經常出現的,由於被拐賣之後,即使找回被拐賣的主體,其也會已經被侵犯等,故此瞭解常見的拐賣行爲的特徵,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概念作簡單瞭解,以達到預防被拐賣是十分必要的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