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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爲的詐騙罪是指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41W

不作爲的詐騙罪,是指行爲人負有特定的告知真相之義務卻隱瞞不告,致使被害人陷入或維持錯誤認識,因此處分財產並遭受財產損失的犯罪。保證人地位是不作爲詐騙罪的核心問題,其界定應採取二元的法義務說,即形式的法義務說和實質的法義務說的統一。形式的法義務包括法律、職務或職業、合同、先前行爲和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告知真相的義務,實質的法義務是指隱瞞真相與虛構事實對於詐騙財物的發生具有等價性。

不作爲的詐騙罪是指什麼?

(一)關於欺騙行爲中不作爲的認定

對於不作爲能否成立詐騙罪,應當是不存在疑義的,所要討論的不是詐騙罪能否以不作爲構成,而是指詐騙的欺騙行爲能否表現爲不作爲。欺騙行爲中的行爲能否以不作爲的方式來實施,國內一直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爲欺騙行爲中不作爲不能夠構成的理由有故意的重要要素是對因果經過的目的性操縱的意欲,不作爲並不存在這種意欲,不僅如此,詐騙罪還是目的犯目的是引起外界事象的目的實現意思,而不作爲的領域不可能存在這種目的,換言之,構成要件要求作爲超過內心傾向的目的時,不作爲不可能實現該構成要件。還有學者認爲不作爲的實行,只有在行爲人就結果的實現可能答責的場合纔可以考慮,其他的考慮方法則不允許。

(二)不作爲詐騙罪的成立基礎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該條採用簡單罪狀的立法模式,對詐騙罪的實行行爲未作明確規定。實踐中,詐騙犯罪通常是以作爲的方式實施的,那麼,其實行行爲是否也包括不作爲呢

第一,使用不純正不作爲犯理論來解釋不作爲的詐騙罪需要具備一個前提條件,即假定我國刑法中的詐騙罪是作爲犯。

1、從整體上來理解詐騙罪的刑罰規範時,其蘊含的前刑法誡命是“不得詐騙他人財物”的禁止性規範,以保護公私財產免受詐騙行爲的侵害。同時,刑法並沒有對詐騙行爲的方式進行限制,在此情況下,無論採用何種欺騙方式,只要能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或者維持原來的錯誤認識,從而作出財產處分行爲並因此遭受財產損失的,都是對“不得詐騙他人財物”之禁止性規範的違反,因而可能構成詐騙罪。

2、當行爲人負有向被害人告知真相的義務以避免行爲人陷入或者維持錯誤認識而作出不利於自己的財產處分行爲,而且被害人對真相的認識主要依賴於行爲人時,行爲人隱瞞真相的行爲不僅違反了相關的作爲義務,也在實質上控制了法益侵害的因果流程。這時隱瞞真相的不作爲與虛構事實的作爲通常就具備了同等的法益侵害性,可以構成不作爲的詐騙罪。

第二,從刑法規範來看,不作爲的詐騙罪符合我國刑法關於詐騙罪的規定。

我國刑法對詐騙罪的規定採取的是簡單罪狀的立法形式,刑法學界對詐騙罪的一般理解是:“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行爲。”

由此可見,詐騙罪的實行行爲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式

1、虛構事實是指行爲人捏造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事實或者誇大事實情況的行爲,這顯然是一種作爲;

2、隱瞞真相,則是指掩蓋客觀存在的事實,使人產生錯覺。隱瞞真相既可以是作爲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爲的形式。

無論如何,不管是作爲犯罪還是不作爲犯罪,在我國都是不被允許的。詐騙罪不僅侵犯了我國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還會威脅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我們應當嚴厲打擊詐騙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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