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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76W

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僞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爲他人提供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爲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爲。具體包括四種情形:

(1)明知是僞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爲他人提供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按照法律規定,行爲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爲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對於犯罪分子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爲,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量刑標準進行處罰的,特別是對本罪的定罪,還需要相關的構成要件成立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對於信用卡違法的涉案金額不同,那麼所認定的判決處理情況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