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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濫伐林木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22W

(一)客體要件。

非法濫伐林木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行爲人在林區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爲,極大地助長了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活動的蔓延、發展。對這種行爲必須嚴厲打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林區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爲。收購是指以營利爲目的,予以購買、運輸。如果行爲人收購的是合法採伐的林木,則不構成本罪。收購行爲必須是在林區。行爲人在非林區收購林木的,無論該林木是否爲盜伐、濫伐的林木,均不構成本罪。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節嚴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購的數量較大的,屢教不改的;對管理人員履行職責進行阻撓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

(三)主體要件。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亦可成爲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爲人在主觀上對其收購、運輸的對象是盜伐、濫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購、運輸的是盜伐、濫伐來的林木,不構成本罪。

二、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界限

兩者都侵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在認定犯罪時應當參照有關保護森林的法規,而且兩種犯罪往往交織在一起。但是,這兩種犯罪的性質不同。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爲,區分濫伐和盜伐的界限,以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准並取得采伐證爲標準。濫伐是指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採伐證規定任意採伐的行爲;盜伐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祕密採伐的行爲。但是,由於森林法施行之後,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

因此,不經主管部門批准而採伐本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林木的,顯然不宜再以盜伐林木罪論處。所以,以林木的歸屬爲區分濫伐和盜伐界限的標準成爲通說。濫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盜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歸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我國法律上對於林木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是有專門的法律來進行規定的,特別是對於公民需要對相關的林木進行砍伐的還需要報請當地的林業部門進行批准,對於非法濫伐林木的行爲,顯然是侵犯了國家權益,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