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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從犯分別是如何處罰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25W

教唆犯從犯分別是如何處罰的

在共同犯罪中就包括了主犯、從犯、脅從犯以及教唆犯,其中針對不同的身份,法律方面規定的處罰原則是不同的。那究竟在共同犯罪中,對教唆犯從犯是怎麼進行處罰的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告訴你具體答案。

一、教唆犯的刑罰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教唆犯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是因爲選擇不滿18週歲的人作爲教唆對象,既說明行爲人的主觀惡性嚴重,又說明教唆行爲本身的腐蝕性大,社會危害性嚴重,理應從重處罰。所應注意的是,對“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應根據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理解。

2、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爲教唆未遂。“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況:被教唆的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雖然接受教唆,但並沒有實施犯罪行爲;被教唆的人實施犯罪並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爲所致;被教唆的人雖然實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質完全不同。在上述情況下,教唆行爲並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故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即在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以及被教唆的人雖然沒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來處罰。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處罰;如果起次要作用,則按從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共同犯罪中從犯的刑事責任

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包括兩種人: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爲的實施、完成起次於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爲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

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須二人以上)沒有從犯的現象是存在的,而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象則不可能存在。

從犯也應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還是需要先進過專業的認定,確定他們確實是構成了從犯、教唆犯的,這樣才能根據法律中的處罰原則作出處罰。但其中要是被教唆的人屬於未成年人的話,那此時就要對教唆犯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