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進階院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我省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2013年)
鄂高法發〔2013〕5號
全省各級法院、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釋〔2013〕8號《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結合我省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經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對我省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國務院和省政府確定的貧困縣(市)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國務院和省政府確定的貧困縣(市)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三、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國務院和省政府確定的貧困縣(市)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注:國務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我省二十九個貧困縣(市)爲:英山、紅安、麻城、羅田、蘄春、鄖縣、鄖西、竹山、竹溪、房縣、神農架、丹江口、建始、來鳳、鶴峯、利川、咸豐、宣恩、巴東、恩施、長陽、秭歸、大悟、孝昌、陽新、五峯、保康、團風、通山
湖北省進階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