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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34W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我國社會經濟不斷髮展,人民生活水平也飛速提高,普通老百姓對於消費品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個要求高,主要體現在對產品的品牌意識、質量意識上。生活中,我們還是會時刻遇到假冒僞劣產品的侵害。那麼,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是怎樣的,多少涉及多少金額能夠定罪?本站的編輯將在本文中爲大家說明。

一、定義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爲。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犯罪行爲是生產、銷售行爲。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僞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僞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這裏要注意的是:

1、“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爲;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爲;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爲;

4、“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5、對於上述行爲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6、“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僞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7、“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僞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對於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本文列明瞭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各種情況的立案標準,供大家參考。在誠信社會中,生產、銷售僞劣產品除了損害消費者利益外,也會極大損害誠實守信企業的利益,所以需要社會各界來共同監督。在讀完本文後,如您對相關罪責還有不清楚,可以登入本站網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