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爲有哪些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2W

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爲有哪些

行爲人在進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時候,如果情節比較嚴重達到了法律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那麼就要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不過在此之前,我們要先來具體看看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爲具體包括哪些。

一、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爲有哪些

惡意透支行爲包括兩種基本行爲方式:

1、超過規定限額透支,即超過信用卡章程的規定或者髮卡銀行的允許透支。

2、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即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歸還本息。一般來說,信用卡惡意透支行爲,將在髮卡銀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記錄, 影響持卡人的個人信用。

二、如何認定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數額

透支分爲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信用卡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帳戶上,已無資金的情況下,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定期限和一定額度內透支。應當注意的是惡意透支的行爲要麼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要麼是超過還款期限透支,但無論哪一種都必須是經過髮卡銀行的催還仍不歸還,才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然而現實生活中大量惡意透支案件,行爲人攜款潛逃,銀行根本無法實施催還行爲,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行爲性質?有的學者作了深入研究認爲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首先,對有利用信用卡透支功能進行鉅額詐騙重大嫌疑的,可以先行以詐騙立案,並採取必要強制措施;其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嫌疑人經銀行催收期滿,仍不歸還透支款的,即可認定惡意透支,此種情況完全符合惡意透支的形式要件;最後即使行爲人在銀行催收期間,歸還了透支款,雖依法不構成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罪,但仍可視情節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這時的“歸還”應是爲詐騙罪的退贓行爲。但這一論述也有不妥,第一,無論是詐騙罪還是信用卡詐騙罪都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因此案後是否歸還財產都只能是作案後情節,而不能決定案件性質。第二,正像有的學者指出的那樣,這種情形下行爲人透支不還的,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若歸還透支的倒可能構成詐騙罪,根據“數額較大”標準要求的不同(一般惡意透支的對數額的要求較高),後者的處罰可能比前者嚴厲,這有悖於常理。

因此有必要對“催收不還”進一步進行學理解釋。對此學術界有不同認識。但一般認爲經銀行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不還的才構成本罪。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採用此標準,該解釋第七條第3款規定,自收到髮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三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爲構成惡意透支。也有論者提出以催告次數爲依據,銀行對信用卡持卡人的一般實行三次催告,仍無效者,即可認定爲拒不償還。然而這些解釋都過於拘泥於客觀解釋,不能很好解決司法實踐問題,應當着眼於目的解釋。刑罰所規定“經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如果理解爲銀行催收是本罪構成要件,那麼意味着某些情況下行爲人的行爲性質要由銀行的正當業務行爲決定,如果銀行不催收,行爲人即使再明顯的惡意透支行爲也不能以本罪論,這並不符合立法者設立本罪的初衷,使本條款失去應有的效益。實際上“經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並不是構成要件意義上的規定,只是確認行爲人的非法佔有目的,當行爲人超過期限或金額,經銀行催收仍拒不歸還,原則上可以認定爲惡意透支。

因此,如果透支行爲人以自身之行爲明確表明其即使接受到催收通知也不可能歸還欠款,應視爲已拒絕銀爲人尚不知所終,更不可能催收欠款了。行爲人自身行爲已明確表明其惡意透支詐騙財物的行爲性質,即使經銀行催收也絕不可能歸還欠款,這時要求銀行客觀上實施難以實現的催收行爲是毫無意義的,這種情況下,行爲人的行爲可視爲已拒絕銀行催收,構成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罪。

綜上可知,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爲主要是包括兩種,也即上文中小編爲大家詳細闡述的內容。通常情況下,對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爲都是定性爲信用卡詐騙罪,而此罪最高是可以判處行爲人無期徒刑的。如果大家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