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備和未遂的聯繫是什麼?
1、概念不同犯罪預備是指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着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着手實施,但是因爲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爲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爲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爲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爲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爲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爲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屬於犯罪預備。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3、特徵不同
犯罪預備具有四個特徵:
(1)主觀上爲了實行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爲;
(3)事實上未能着手實施犯罪
(4)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爲,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界限在於:行爲人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二、犯罪未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判斷是否“着手”實行犯罪。“着手”標誌着犯罪預備階段結束,行爲進入犯罪實行階段。犯罪尚沒有着手實行就停止下來,那就不可能有犯罪未遂形態,只可能是犯罪預備或者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
2、判斷是否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形成區別於犯罪既遂形態的主要標誌。從外國刑事立法看,關於犯罪未遂形態與犯罪既遂形態區別的特徵,主要有四種規定方式:
(1)規定犯罪未遂是未完成犯罪;
(2)規定犯罪未遂就是沒有發生犯罪結果;
(3)規定犯罪未遂就是犯罪行爲未完成或者犯罪結果未發生;
(4)規定犯罪未遂就是“不遂”或“未遂”。
3、判斷是否“意志以外的原因”。按照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意志以外的原因”應是指“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具體說,“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行爲人犯罪意志和不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且必須是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主動中止實施犯罪行爲,並採取措施中止犯罪後果的產生的,此時就只能視爲犯罪中止,不能視爲犯罪未遂,因爲犯罪未遂是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犯罪後果不能實現,正常情況下,犯罪未遂的處罰是要重於犯罪中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