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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無新刑法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09W

疑罪從無新刑法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我國新刑法從199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隨着社會的發展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疑罪從無原則在刑事案件的處理上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同時,表明國家在刑法方面對人權的保護。今天本站小編就給大家說說疑罪從無新刑法的相關問題。

一、什麼是“疑罪從無”

所謂“疑罪從無”,就是指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被追訴的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訴被告人實施了被追訴犯罪行爲的嫌疑,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從訴訟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訴被告人無罪,從而終結訴訟的行爲。“疑罪從無”是罪刑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體現。是對過去“疑罪從輕”、“疑罪從緩”的否定。1996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疑罪從無的原則,如第162條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主要表現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疑罪從無的原則,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就爲疑罪從無確立了前提;第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了補充偵查次數以二次爲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就確立了審查起訴階段的疑罪從無;第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了經法庭審理,對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應當作出無罪判決,這是疑罪從無的明確表達和最終確立。

二、“疑罪從無”在司法中的運用

疑罪從無原則的確立,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大進步,隨着社會的發展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應當在刑事訴訟法中徹底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徹底與否關係到能否真正發揮這一原則的優勢,關係到保障人權是否只是一句口號形式的空話。徹底貫徹該原則要求:對檢察機關,將“可以不起訴”修改爲“應當不起訴”,取消檢察機關的選擇權;對偵查機關,明確賦予其在偵查期限屆滿對證據不足的案件直接予以撤銷的權利。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能夠真正享有平等適用“疑罪從無”原則的權利。

疑罪從無在新刑法中的實施,是符合我國當前的國情的。並且在以後司法過程中也可以有發展的空間。疑罪從無既可以更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人權,又可以避免國家經濟的損失。在以後的具體案件中也可以越來越充分的發揮它的作用,讓冤假錯案會越來越少。這就是小編帶給您的疑罪從無新刑法的相關知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