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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量刑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17W

賭博罪量刑是怎樣的

賭博犯罪中包括了聚衆賭博、以賭博爲業的行爲以及開設賭場,針對不同的情況法律規定的具體量刑標準不同。那究竟《刑法》規定賭博罪量刑是怎樣的呢?而我們又該如何來對賭博犯罪進行認定?本站小編爲您做詳細介紹。

一、刑法規定賭博罪量刑是怎樣的

1、一般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從重處罰: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二、賭博罪應該如何認定

1、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爲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爲日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爲業的行爲。對於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爲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爲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2、賭博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爲。其主要特徵在於騙,賭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是不同的。賭博罪中的欺騙即製造虛假事實,是要引誘他人蔘加賭博,而賭博活動本身則是憑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其目的仍在於透過賭博達到營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按有關司法解釋,行爲人設定圈套誘騙他人蔘賭騙取錢財,屬賭博行爲,構成犯罪的,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但是對以賭博爲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採用黑話、暗語爲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爲應構成詐騙罪。因爲構成賭博罪要求決定輸贏的偶然事實必須爲共賭者所不預知,如爲共賭者一方所預知,而參賭對方毫不知情,則預知勝負的一方的行爲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徵,應以詐騙罪論處。

3、賭博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兩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犯罪,區別十分明顯,不易混淆,但對搶賭場的行爲如何定性問題應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一種是沒有參加賭博的人搶賭場,另一種是參加賭博的人,因輸了錢而不甘心而搶了贏錢的人。前一種情況,不管行爲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員,只要搶了賭場且採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進行就應定爲搶劫罪;如果沒有采取暴力或脅迫手段進行、數額較大的,可認定爲搶奪罪;如果數額較小,則屬於一般搶奪違法行爲,而不能一概地定爲搶劫罪,對於後一種情況也應區分對待,對參賭的人沒有采取暴力、脅迫手段搶劫賭資的,因爲是發生在搶賭場的當時,可以認爲是賭博行爲的繼續,是賭博罪行的表現,仍應定爲賭博罪。但是如果參賭之人採用暴力或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賭資的,應定爲搶劫罪,與賭博罪實行並罰。

透過上文的介紹,您應該已經知道,不是所有的賭博行爲都會構成賭博罪,它還需要結合具體的情節去考慮,因此,當您可能涉嫌到賭博罪時,除了瞭解刑法關於賭博罪量刑的規定外,最好還是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辯護,爭取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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