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未滿14週歲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二、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需承擔完全刑事責任,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犯故意殺人罪,但未滿18週歲,肯定不適用死刑.並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懲罰爲輔、教育爲主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