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僞造股票債券罪的構成四要素是什麼?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爲:
1、僞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2、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擾亂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4、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屬一般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以使用爲目的的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的債券行爲是違反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爲。
二、該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僞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以使用爲目的,仿照真實有效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製作的假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對真實有效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採用塗改、挖補等方法,改變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日期和增加其面值的行爲。
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當予以追訴。
對於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的規定來進行判決處理。本罪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僞造、變造的目的如何不影響該罪的認定,侵犯的是公司、企業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