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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婦女、兒童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一樣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12W

不一樣。只有綁架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沒有綁架婦女兒童罪。

綁架婦女、兒童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一樣嗎?

(一)綁架罪的認定方式

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爲犯,行爲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爲,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認定方式

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而且行爲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爲人以出賣爲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爲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爲人實施上述行爲並不是以出賣爲目的,例如,是爲了姦淫、收養、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本罪。

但實踐中有的行爲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是爲了與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關係,並不是爲出賣,而收買後,由於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爲人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本罪處罰。

實踐中,拐賣婦女、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爲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爲目的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爲。如出於報復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爲。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爲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爲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爲。

因此如果是綁架婦女兒童並進行拐賣涉嫌的罪狀是拐賣婦女兒童罪,因爲此刻綁架婦女兒童的目的主要是將他們進行出賣,但如果是單純的綁架罪,那麼就是雖然綁架了婦女兒童,但是其目的主要是爲了勒索財物,因此二者是不一樣的,並且判刑的力度也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