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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渭南市中XX刑事裁定書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43W

陝西省渭南市中XX

陝西省渭南市中XX刑事裁定書

公訴機關陝西省渭南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XX,男,漢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於陝西省****,初中文化,住***88*1995年7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荔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法收容審查,1996年2月15日被解除收容審查後取保候審,2017年8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大荔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大荔縣看守所。

辯護人姚XX、史夏,陝西XX律師事務所律師

陝西省渭南市人民檢察院以渭撿訴刑訴(2018)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XX、劉XX犯故意殺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渭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X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馬XX及其辯護人王X、郭X、被告人劉XX及其辯護人姚XX、史夏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5年7月12日被告人劉XX被大荔縣公安局收容審查,1996年2月15日被解除收容審查後取保候審,後一直正常生產生活,未逃避偵查,上述事實,有收容審查決定書、證人葉XX、嚴XX證言、澄城縣王莊鎮水窪村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爲,被告人馬XX、劉XX共同犯罪後,劉XX先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收容審查解除後被取保候審證人葉XX、嚴XX證言、澄城縣王莊鎮水窪村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證明能夠證實,劉XX在被釋放後一直在家裏正常生產生活,未逃避偵查,故其犯罪行爲已過20年的追訴時效,如果公訴機關認爲必要追訴,需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而本案公訴機關未履行次程序,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八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被告人劉#海終止審理。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雷莉娜

審判員 徐娟

代理審判員張華

人民陪審員馬成祖

人民陪審員趙建榮

人民陪審員孟XX

人民陪審員常XX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 何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