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暫監外執行刑滿後怎樣解除?
暫予監外執行到期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公安機關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作了明確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三、哪些罪犯不能暫予監外執行?
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未減爲有期徒刑的罪犯;
(2)暫予監外執行可能社會危險性的罪犯;
(3)自傷自殘的罪犯;
(4)罪犯嚴重,民憤很大的罪犯。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外執行一般是針對於因法定的情形不能進行收監而實施的行爲,對於暫監外執行期滿之後如何解除,就需要看原刑期是否已經屆滿,如果沒有那麼犯罪者同樣也會被收監,履行未完成的刑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這樣才能算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