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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判處管制的條件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4W
關於判處管制的條件是什麼

一、判處管制的條件是什麼

1、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如下:

(1)、罪行性質輕、社會危害性小的人。

我國刑法分則規定可以適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這些犯罪的共同特點是罪行性質不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小。如初次打架、尋釁滋事,就可以判處管制。

(2)、人身危險性較小的人。

管制並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適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人身危險性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險性非常大,管制將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

二、管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1、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其人身自由。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留在原單位或者居住地,不離開自己的住所,不需要中斷社會的正常交往,與勞動者同工同酬。

2、公安機關執行管制。

由縣以上的公安機關,依照人民法院的判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進行教育、監督、考察、評議和改造。公安機關在執行管制時,應當依照人民法院的判決,告知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的活動範圍、地域和必須遵守的有關規定,並向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有關羣衆宣佈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的行爲、管制的期限,是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等。

3、人民羣衆監督。

在監管犯罪分子的活動中,依靠羣衆建立監督考察小組,依法對罪犯進行經常性認罪伏法教育和監督考察。對於出現遷居、死亡等變動情況,應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法院。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需要根據犯罪的事實以及犯罪的性質和案件的情節和對涉害的危害程度來進行判刑,如果罪行性質比較輕,社會危害性影響的話,那麼是有機會判處管制的管制,相對來說處罰程度是比較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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