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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法律解釋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89W
故意傷害法律解釋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法律解釋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爲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二、故意傷害罪與隨意毆打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在犯罪構成上的區別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爲。對毆打他人並造成他人身體損害結果的應認定爲此罪還是彼罪,可透過行爲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爲、所侵害的客體進行區別,具體如下:

1、在主觀故意方面。故意傷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爲會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爲。而尋釁滋事罪中的毆打是一種隨意性的行爲,其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其動機就是爲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2、在客觀行爲方面。故意傷害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特定,一般是認識的或有過節的人,且在傷害行爲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而尋釁滋事往往對對方的人是見一個打一個,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只爲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計後果,在行爲發生時大多是臨時起意的,對認識或素不相識的人無理無故進行毆打,是一種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風。

3、在客體方面。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是單一客體。而隨意毆打構成尋釁滋事罪所侵害的不僅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還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且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是該罪的主要特徵。對社會其他的、一般的正常貿易秩序未造成影響,沒有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也就不能認定爲尋釁滋事罪。

故意傷害罪的處罰是根據受害者的受傷嚴重程度確定的,故意傷害所侵害的對象一般是認識的或有過節的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同時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或者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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