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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有什麼限制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71W

緩刑期間有什麼限制嗎

緩刑期間有什麼限制嗎

《刑法》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是指,相關行爲人觸犯了刑法,法院對其進行審理,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宣告定罪,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對其所判處的刑罰暫不予以執行,若該行爲人適用緩刑,所有相關的管理機構對其管型期間進行考察。緩刑期間一般適用社區矯正,一行爲人居住地或者其指定居所地轄區的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考察。執行緩刑的具體時間由法院規定,一般爲2年以內,緩刑一般適用於有期徒刑被判決3年以下的行爲人,像是被判處死刑,有期徒刑的行爲人一般不適用緩刑。

緩刑期滿後,如果經過社區矯正機構等相關部門的確認,緩刑宣告結束,行爲人也不需要在執行原判決。如果緩刑期間如果行爲人不遵守相關的規定,或者是侵犯新的法益,那麼緩刑期結束或者是未結束時,可以直接對行爲人執行判決中斷刑法。如果侵犯新的法益,可能會被判處新的罪行。

適用緩刑的情形一般是,行爲人所犯的罪行主管惡意不大,或者是主觀無惡意,或者是因爲被脅迫等情形造成了行爲人犯罪;其次行爲人所造成的客觀危險性不大,比如說行爲人出於破壞他人財產的目的,想要損害他人的車輛,而最終導致受害者車輛僅僅是車身掉漆的損害,那麼所帶來的危險係數較小,可能不構成犯罪,如果是造成了對方不僅車輛損毀,同時給他人造成了人身危險,其情節的嚴重性與之前不可同日而語,判處的刑法固然會更加重。也就是所帶來的客觀危險性更大。

緩刑期間一般會要求行爲人不許離開自己居住地市縣,根據情節有可能不能離開自己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區域,如果確實需要離開居住地地方,那麼就需要向監管部門或者是社區矯正機構、指定的管理機構進行報備甚至批准。緩刑一般不會要求行爲人繳納自己的身份證件,或者護照等,但是有些情形也會收取行爲人的身份證件材料,比如外國人犯罪,在我國收到刑事處罰,爲避免其在此過程中逃離,可能會要求其繳納護照。

在一些特殊情況可能回要求行爲人不得進出特殊的場合或者是特殊的人,以免發生之前出現是事故。其次緩刑期間做到遵紀守法,也是最基本的義務。如果緩刑期表現良好,可能也會提前解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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