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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輕傷重傷範圍是否可以關於賠償問題調解?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53W

一、故意傷害罪輕傷重傷範圍是否可以關於賠償問題調解?

故意傷害罪輕傷重傷範圍是否可以關於賠償問題調解?

故意傷害罪輕傷重傷範圍是可以關於賠償問題調解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章 治安調解

第一百七十八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爲人的侵害行爲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爲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刑法》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爲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具體說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例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姦婦女或者姦淫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6條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8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63條定罪量刑。

二、故意傷害的訴訟方式是什麼?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訴案件又可以是自訴案件。

1、公訴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爲“公權”。對於故意傷害造成重傷以上的案件應當公訴。

2、自訴

自訴是公訴的對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爲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主觀上存在着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導致非常嚴重的後果產生的話,那麼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一種具體的處罰。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如果給對方造成相關的實際損害的話,還需要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