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敲詐勒索罪已過一年到哪報案?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25W

一、敲詐勒索罪已過一年到哪報案?

敲詐勒索罪已過一年到哪報案?

到當地的公安部門進行報案處理。敲詐勒索罪是指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的相關行爲有哪些?

(一)敲詐行爲

向對方實施一定暴力或者脅迫,要求其處分財產的行爲(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爲達到了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則構成搶劫罪)。

1、恐嚇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語言、文字、手勢、動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轉達,利用自己曾經犯罪的經歷、從事特定職業(如新聞記者)、擔任某種職務等身份威脅。

2、恐嚇內容:以惡害相通告,以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即使對方清楚不交付財物就會招致惡害。這種惡害,只要足以使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

3、恐嚇實現:行爲人所告知的惡害可由行爲人自己實現,也可由第三者實現;但由第三者實現時,行爲人必須使對方知道行爲人能夠影響第三者,或者讓對方推測到行爲人能影響第三者。在這種情況下,不要求行爲人與第三者有共謀關係。

敲詐勒索罪中的惡害是不要求實現的,也不要求行爲人具有實現惡害的真實意思。通告虛僞事實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進而交付財物的,也成立本罪。也不要求惡害的實現自身具有違法性。

(二)恐懼認識

恐嚇行爲使對方陷入恐懼。

因果關係:恐嚇行爲使對方陷入恐懼並由此處分財產的,成立敲詐勒索罪既遂。恐嚇行爲沒有使對方產生恐懼,對方出於憐憫或者爲抓捕罪犯而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財物的,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

(三)處分財產

強調財產轉移的最終事實。

1、罪數:恐嚇造成被害人的恐懼心理,在被害人應其要求掏出錢包準備取錢給行爲人的間隙,行爲人上前將錢包奪走的,只成立敲詐勒索罪既遂,不成立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和搶奪罪既遂的競合犯。

2、三角恐嚇:被脅迫者(財產處分者)與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但要求被脅迫者必須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能或地位。

3、着手與既遂:着手時期爲開始實施脅迫行爲之時;行爲人排除被害人對財產的佔有,將財產設定爲自己或第三者佔有時,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時。

4、“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爲起點。

敲詐勒索罪已過一年時間的也是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報警處理的。犯罪嫌疑人將會被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犯罪嫌疑人涉案情節越嚴重、涉案金額越大、對他人造成的後果惡劣影響越大的,那麼犯罪嫌疑人接受的處罰程度也就越嚴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