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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罪輕傷怎麼判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4.23K

聚衆鬥毆罪輕傷怎麼判

聚衆鬥毆中也是有可能造成他人輕傷、重傷,甚至死亡的。而在不同的傷害結果下,進行的處罰是不同的。那麼大家知道聚衆鬥毆罪輕傷怎麼判刑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聚衆鬥毆罪輕傷怎麼判

所謂聚衆鬥毆罪,指的是犯罪行爲人因爲爭霸或者報復等心理動機,肆意破壞社會秩序,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衆鬥毆的行爲。根據我國《刑法》第292條規定,刑法只處罰聚衆鬥毆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對於一般參與者不施加刑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衆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爲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爲拘役或者管制刑;聚衆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二、聚衆鬥毆罪的表現方式有哪些?

關於聚衆鬥毆罪的表現方式,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一)、聚衆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爲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衆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衆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爲侵犯了公共秩序。

(二)、聚衆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糾集衆人結夥毆鬥的行爲。聚衆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聚衆,一般是指人數衆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指的是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衆鬥毆多表現爲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爲。

(三)、聚衆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衆鬥毆者均構成聚衆鬥毆罪。只有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

聚衆鬥毆行爲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的一種犯罪,通常是對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進行處罰。而要是聚衆鬥毆造成他人輕傷的話,那麼往往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間進行處罰,具體的還需要看實際的情節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