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認罪認罰是否屬於刑事處罰量刑?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84W

認罪認罰不屬於在法定刑下量刑。

認罪認罰是否屬於刑事處罰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

2.避險過當(刑法第21條);

3.脅從犯(刑法第28條);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爲,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認罪認罰是屬於犯罪嫌疑人已經對自己的罪行進行承認,公安機關可以對其進行零口供起訴。也可以透過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認罰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如果犯罪嫌疑人儘早的認罪認罰的話,公安機關會在起訴時進行說明,法院有可能對其從輕判決。